在法律层面上,驾车冲关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况。然而,驾车冲关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
妨碍公务、
交通肇事等其他相关
罪名,但并不能直接归类为危险驾驶罪。若驾车冲关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或未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标准,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反之,若驾车冲关的行为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是阻碍了公务执行,便有可能构成其他罪行。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