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指出,被判有罪并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犯人,其执行刑罚的
起始时间应定格于法院判决宣告生效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因此,对于那些在
刑事拘留程序结束之后,若被裁决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其他
刑责的罪犯,他们将在法院判决宣告生效之日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开始接受刑罚的惩罚与改造。而实际的执行日期则取决于
判决书的实际送交以及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划与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