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者在其行为构成犯罪时所获取的所有财产,均应被视为
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追缴或勒令退还
赔偿。如若涉案人员已经因
涉嫌犯罪接受过
刑事拘留调查,且积极缴纳
赃款,这往往暗示着他们已经承认自己的
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退还
从犯罪中获得的好处。根据此法律条款,退还的
赔偿金应该归还给
受害人。若退还的赔偿金是犯罪者用于实施
犯罪活动的
个人财产,则这些财产应被依法没收,并上交国家财政部门。倘若退还的赔偿金涉及到
违禁物品,同样需要依法进行没收,并上交国家财政部门。因此,在退还赃款之后,犯罪者需按照法院的裁决,将退还的赔偿金归还给受害人;而法院亦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者的其他财产进行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