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宣告
缓刑必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实质性要件:其一是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次是
自首后有明显的认罪悔过表现;再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具备再犯可能性,也就是其人身危险性微乎其微;最后,宣告缓刑对于其居住地社区无具显著负面影响。假设
犯罪分子因身体健康缘故获得取保候审,这或许能体现出他们具有认罪悔过之意态及再犯罪风险不大的特性,但其他条件是否相符以及对于当地社区产生的影响均有待于详尽分析研究。若犯罪分子在
取保候审期间的确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从法理学角度来说,理论上方可考虑宣告缓刑。然而,实际宣告与否仍须依据个案事实特性以及负责此案审理的法官主观判断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