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所涉及的
保证金数额,应该在充分考虑到
保证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开展所需,同时结合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涉案性质、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
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后,由相关决定机构予以确定。具体的数额需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因此,我们无法直接给出一个固定的金额标准。因此,关于
强迫交易案件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问题,也应遵循以上原则,由决定机构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