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是为了满足
撤案的法定条件而存在的。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它被视为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特定的环境与条件下参与到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之中去;而第一百六十三条则主要是阐述了在整个侦查工作中,若是发掘出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追责的情况出现时,理应做出撤销案件这一决定,对于取保候审虽然有所提及,却并非以此为专门依据。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和是否撤案之间并未建立起明显的法律勾连关系。至于是否撤案,概由案件的具体性质和适用于相关法律
法规的其他必需条件来予以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