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取保候审作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然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因此,如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新的
证据或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有的
取保候审条件不再满足,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并非永久性的,而是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