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刑事拘留乃为公安部门所采纳之强制性手段,旨在稳控
犯罪嫌疑人,避免其
逃逸、
销毁证据乃至继续从事
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若某类特定情形的现行罪犯或严重
涉嫌犯罪者符合相关条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先行
拘留。此项举措与金钱交易并无关联,而系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因此,从本质上讲,刑事拘留本身并未涉及到金钱支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