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到拐卖妇女及
非法拘禁的行为将构成拐卖妇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双重指控。详尽地分析如下:首先,购买或
收养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后,若存在非法剥夺、限制她们人身自由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
侮辱等
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应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其次,若在购买或收养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之后,又将他们出售的,同样按照该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再者,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还伴有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的,则应
从重处罚。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拐卖妇女同时又非法拘禁的行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重处罚。若这两种行为均由同一人实施,根据
数罪并罚的原则,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