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如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针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施加的法定限制期已至期满时,理应予以解除了其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变更相应的强制手段。这就表明,若出现了诸如存疑不捕的特殊情况,并且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也已达到上限,那么便应该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然而,关于具体所需的时间,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认为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已经到期,他们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