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有期徒刑的
刑罚期限自判决正式生效并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此之前,该罪犯已被依法予以
羁押,则其羁押的每一天都将视为一天刑期的折抵。因此,针对某一被判以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的年限将取决于其在
判决生效前已被羁押的具体时长。若是未经任何羁押,那他便需要如期执行三年刑期;反之,若其已被羁押过一段时间,那么他实际需要服刑的年限将会相应地减少。举例来说,假设该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已被羁押了六个月,那么他实际需要服刑的年限便是三年减去这六个月,即两年零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