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退侦并非一个概念,35天内批准的取保候审并不自动等同于退侦(即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在
犯罪嫌疑人被捕或者进入
侦查阶段时实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继续参与
诉讼活动,而非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补充或调整。退侦则是指在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环节中,若发现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或
证据不足,便会依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便更深入地查明案情、
搜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主要规范了人民检察院不
起诉决定的告知送达、公安机关的上诉复审核权等内容,但并未明示关于退侦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35天内批准的取保候审是否归类为退侦,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考量分析。如若该取保候审在
审查起诉阶段才得到执行,并且与退侦程序间缺乏直接联系,那么可以视之为并不符合退侦条件;反之,如果取保候审发生在侦查环节期间,同时与补充侦查行动具有一定关系,那就有可能与退侦流程有所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