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构成
寻衅滋事罪必须包含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的行为,诸如随意施以
暴力袭击他人、肆意追逐、尾随、谩骂和恐吓他人、强迫取得或者任意侵占毁坏国家
公共财产以及在公共场合制造扰乱等行为形式。若
当事人遭受无缘无故的攻击但并未涉及上述任何举动,则无法满足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
犯罪构成因素。由此可见,无辜受袭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