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被准予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限定:1. 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其所在居住地所在行政区域;2. 倘若住所、工作地点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3. 在接到
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受审;4. 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5. 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种或多种限定:1.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2. 不得私自与特定人士会面或传递书信往来;3. 不得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已缴纳
保证金的,将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
逮捕。如有必要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者实施逮捕,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
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