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准则之明确指出,在
私营企业任职的工作人员,倘若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将被视为犯下
贪污罪行。如若上述行为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指定派遣至私企从事
公职事务的员工,那此等行径亦可能被认为是触犯贪污罪。因此,在私营企业内部确实存在着实施
贪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否已经构成
犯罪则需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