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当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出现如下情况时,公安局可依法对其进行提前
拘留执行:1. 正在预谋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已实际开始
犯罪,亦或是
犯罪活动被及时察觉;2. 受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明确指认该人为罪犯;3. 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
犯罪证据;4. 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在逃;5. 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6.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等
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7. 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以上七种情况均为公安局在进行
刑事拘留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