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自收到关于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策。因此,为确保
申请取保候审得以顺利进行,建议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相关申请,以使相关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若申请未能得到批准,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相关机构的通知,并获知其拒绝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