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特定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结束后,必须确保所掌握的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
证据确凿、充分,方能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决定。这就意味着,只要公安机关成功地完成了侦查工作,并且认定该案件已满足
起诉所需的所有条件,那么他们便可以宣告侦查任务的圆满完成,而无需再进行任何额外的侦查行为。因此,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代表着必须持续进行侦查活动,除非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