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作为严重的
刑事犯罪范畴,其
立案及调查工作往往由拥有严谨法律程序的公安机关来承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导,挪用公款罪主要涉及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他们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为单位所用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
管辖权,通常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