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强奸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主要是由其法定最高刑所决定的。具体而言,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则其
追诉时效为五年;若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年;若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而对于无期
徒刑和
死刑这两种情况,其追诉时效则分别为二十年。值得注意的是,若超过了上述时效期限,并且未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那么该案件将不再被追诉。因此,强奸罪在多长时间内未被
立案调查便可视为无事,这完全取决于上述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若超过了相应的时效期限,并且未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那么该案件将不再被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