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
行为人使用
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公然对他人进行
侮辱或捏造
虚假事实故意诽谤他人,并且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而所谓“
情节严重”通常涵盖却不限给他人带来声誉受损、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及引发严重后果等等情况。若遭受诽谤之人为受害者,其名誉因上述行为遭到重创,而此类行为亦满足了“情节严重”这一条件,那么受害者便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请求依法打击行为人所犯下的
刑事犯罪行径。即便受害者未曾
提出诉讼,但若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
公共秩序以及国家整体利益,公安部门也可主动介入调查处理。对于透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倘若受害者在提供相关
证据方面存在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予以协助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