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型
绑架罪”本质上就是目的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将他人掳为人质从而向其
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士索取财务的此类
犯罪行为,无疑充分体现了目的犯的特性。对于目的犯来说,其犯罪行为的成立、实质属性、
法律效力以及责任归属等因素都是以
行为人具备特定的
犯罪意图和动机为必备条件的一种犯罪
类别。在此条款中,明确地阐明了以勒索财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掳为人质的行为,均被视为构成绑架罪的基本要素。这就意味着,绑架罪的成立必须以勒索财物为其核心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质型绑架罪”毫无疑问地属于目的犯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