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罪名判定,我们应严格遵照以下准则进行处理:凡涉及通过非法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金融市场产生严重扰乱的行为,该类
违法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处,同时还将受到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相关制裁;对那些具备金额较大、影响恶劣等较为重要情节的违
法人员,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样需承担并处
罚金的责任;而对于那些情节尤其严重的违法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的严峻惩罚便在所难免。对于那些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获取利益的人员,若其有意参与这类违法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那么在
案件处理时,他们很可能被视作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具体的定罪和惩处力度,则应根据他们的
犯罪情节以及所得利益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倘若这些获利人员能够主动退还
赃款或
赔偿损失,有助降低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或许能够在
量刑方面得到适度的宽大处理或
减轻处罚。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最终的定罪及处罚都仍需依据具体个案的细节情况,谨慎考虑法院的公正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