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的第六款规定,当
劳动者遭遇到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是有权单方面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的
劳动合同关系的。而在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它象征着被实施此措施的劳动者极有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相关
刑事罪名。若在后续的法律流程处理下,确实证实了这位劳动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是有权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手续去启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的。然而需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有必要对该劳动者进行停职处理,则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是否涉及到上述法条所规定的情况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考虑和决策。如果劳动者只是因为
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但实际上并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并不需要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关于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停职处理,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做出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