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严格要求,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若发现
犯罪嫌疑人涉及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便有权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正在准备进行
犯罪行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未被察觉;
被害人亲自指认罪行;在
犯罪现场附近或者住所内发现相关
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
串供的可能性;身份尚未明确;以及存在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