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对于被采取
拘留措施者,须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审讯。若经查证,
被拘留者并不符合
拘留条件,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倘若有公民遭受
刑事拘留,其本人或者亲属可在二十四小时之后向公安机关查询是否已完成审讯工作,以及审讯结果究竟为何。如若审讯结束后确认被拘留者不应受到拘留,那么他们将会立即获得释放。然而,若超过二十四小时仍未得到释放,相关人员或
代理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解释,若对拘留决定持有异议,还可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检察机关申请实施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