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强奸
犯罪类人在经判定被处以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后,若其符合第二百六十五条所述的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即患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则可暂时予以
监外执行。然而,关于是否能够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仍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如若罪犯并不满足上述
保外就医的条件,应立即将其收监执行。因此,对于强奸罪罪犯能否获得保外就医的待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