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涉嫌
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其
处罚形式包括
拘役以及
罚金。关于拘役的最低惩处期暂定为一个月,而实际
执行期限则需根据案情的具体性质与法院的最终裁决来决定。若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引发了其他类型的
刑事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更为严厉的
刑罚标准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