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成交通
肇事罪所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那部分群体的分析与认定,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那些触犯了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并引发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无论是导致他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使公共或
私人财产遭到重大损毁者,都可能被判定为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这个罪行的实施主体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自然人,如
机动车驾驶员、
非机动车驾驶员、步行者等等。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什么人才有资格成为主体,即负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他们必须满足年龄大于等于十六岁,且能合理控制并分辨自身行为的硬性标准。如果肇事者在此类惨剧发生之后选择逃跑甩责,又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情节,无疑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
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