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所确立的原则,如果在
聚众斗殴事件中有任何人遭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损伤或伤亡,那么将依照此法条中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
量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并未明文提出必须产生受伤情况才能
追究责任,而是强调了“若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应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具体法律条例来确定最终的罪行和相应的
处罚措施。” 换句话说,即使聚众斗殴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人身伤亡,但只要构成人员众多、规模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严重等其他任何一种情形,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即:聚众斗殴罪。再次补充,如果在案件事实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体损伤,同时又无法满足聚众斗殴罪的全部构成要素,例如:人员数量不足、
斗殴规模较小,或者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等等,那么就极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