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
犯罪分子来说,其
缓刑考验期限应在其原
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以下,且最低不得少于两个月;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缓刑考验期限则须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以下,同时亦需确保最低不少于一年。在正式决定缓刑考验期限时,其自判决确定之日期开始起算。至于交通
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限,它将依具体的判决结果而定,这与原判刑期中涉及到的刑期直接相关。假如原判刑期中包含了拘役的
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限就应当在原判刑期之上添加一年以下,而最小值则必须为两个月;若原判刑期中包含了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限便须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以下,而最小值同样也不得少于一年。因此,针对特定
刑事案件及其审理情况,以及由法庭所作出的相应判决,从而最终确定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