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如若干扰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便应面临
刑事制裁。值得关注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被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退还
赃款、
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机会。因此,倘若有人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且已逃离现场,我们强烈建议他们尽早
投案自首,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以期减轻自身所承担的
刑事责任。若是已经
逃逸,也请务必尽快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以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