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分子,其所涉及的侦查
羁押期最多不能超出两个月之久;倘若本案情况错综复杂,或者在期限满时仍无法顺利完成侦查工作的,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时间。这就意味着,若
犯罪嫌疑人在被捕之后,
侦查机关在两个月之内仍然无法完成相关的侦查任务,并且他们认为此案情较为复杂,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处理,那么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所有需要提交至法庭审判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决定。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侦查机关完成了侦查工作,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
涉嫌犯罪,需要提交至法庭审判,那么该案件便会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向法庭
提起公诉。综合以上两条法律条款来看,抢夺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三个月(即两个月的基础期限再加上一个月的延长期限)。在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向法庭提起公诉。一旦决定提起公诉,案件便会正式进入到
公诉阶段,其中包括
审查起诉、
开庭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抢夺罪案件的
开庭时间主要取决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进展程度,以及法院的审理安排,而无法仅仅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