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环境下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行使先行
拘留权力,且无须立即向其出示确凿
证据。此项条款并没有严格地要求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具备证据证实这一事实,相反,它是以详尽列举的方式,阐述了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先行拘留。因此,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然而,这些可能适用的情形往往都与
涉嫌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有着密切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