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虽然提供了一些行动上的便利,但它并不代表着完全的人身自由。实际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具体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例如必须居住在其所在的市、县范围内,必须向
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接到
传唤后立即到案,不得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进行
串供等等。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人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比如禁止他们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禁止他们与某些特定的人员接触,甚至禁止他们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等等。如果这些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了上述的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被没收
保证金,并且有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保证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者再次被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给予的有限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