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105条明确指出,期间的计算并不包括在往返途中所耗费的时间以及在最后一天遇到节假日时,应按照节假日过后的首个工作日进行算作到期日期。然而,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在被
逮捕或关押期间,应截止到日期结束之时,决不能因为节假日的关系而延长。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
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采用的强制性措施。依据
法规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应按照法定期间的运算方式来计算
拘留期,即不涵盖在来回路上所耗费的时间,而且在最后一天遇上节假日的时候,应截止至期满之日,不能因节假日而伸延。鉴于此,刑事拘留期应当纳入监管期之列,但其具体计算方法应遵守上述法律条款加以确定。假如刑事拘留期的最后一天恰好是节假日的话,那么应将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期限的终止日期,同时,
拘留期限决不能因节假日而得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