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中,开设赌场罪属于重大
刑事犯罪的范畴之内。依据该法典第36条所确立的原则,对于那些因为实施了
犯罪行为而给
被害人带来
经济损失的罪犯们,除了要依法予以
刑事制裁之外,还需视具体情况责成其负责
赔偿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经济损失。换句话说,若犯有开设赌场罪行的
犯罪分子拥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所要求的
罚金以及补偿
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在下一步的处理过程中,可以考虑进行追缴
赃款的操作。然而,倘若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满足罚金与
赔偿金的需求,甚至可能面临被判罚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境地,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首先应承担起对受害者的
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开设赌场罪的确存在着追缴赃款的可能性,但具体的执行方式及流程,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明确。当犯罪分子的财产足以支付罚金和赔偿金时,便可同时启动追缴赃款的程序;反之,若其财产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应优先将其用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