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
保释许可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的规定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县城之境地,须按期到案接受调查,以及禁止干扰
证人作证等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发生,那么他们的保释金将有可能被依法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
监视居住或者更为严重的
逮捕处罚。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保释许可的人士来说,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他们很可能会再次被执法部门
传唤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