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位人士在历经
逮捕之后却发现
强制措施适用上有误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六条指出,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此及时地加以撤销或者予以
变更强制措施。倘若公安机关决定解除对已经被逮捕的某人实施逮捕的行为或修改强制措施,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原批准该逮捕行动的人民检察院。因此,若是某人为误捕,他们或者他们的辩护律师均可向上述有权机构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若申请得到了许可,那么这个人便会得到自由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