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身处
强制措施之中,其合法的期限一旦达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均应依法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如释放被
羁押者、解除对其采用的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手段、或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换句话说,倘若涉案人员因被控告犯有
帮信罪而遭
拘留达七日之时限已满,那么,这些人士便有权请求有关部门解除对他们实施的强制措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未明确指出释放或给予
保释的具体时间表,这主要是由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有所不同,包括了案情的复杂程度、调查工作的进展状况、
证据的搜集情况、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等等诸多因素。因此,能否获得保释或释放的权利,必须要由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与决策。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辩护律师认为
拘留期限已经超过,他们可以向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司法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查,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