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严重
刑事判决的罪犯们,只要在此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教育改造过程,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抑或是具备一定程度上的
立功行为表现,均可考虑予以适当的刑期减免。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
职务犯罪类型——
贪污贿赂犯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
贪污罪、受贿罪所应面临的
刑罚惩罚范围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
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多种形式。因此,对于那些因犯受贿罪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满足了
减刑的相关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或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立功行为表现,那么就完全有资格向
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