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
徒刑且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能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纪律,充分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展现出真诚悔过的意向,或者具备明显的
立功表现,便有资格申请获得
减刑。然而请注意,减去的刑期切实执行时也不得低于十三年的法定最低限度。换言之,虽然因
贪污等重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只要在执行期间有符合
减刑条件的良好行为表现,原则上来讲仍具有获准减刑的可能性。但是,关于究竟能否减刑及最终获得的减刑幅度,还需完全取决于法院对个案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