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执行
拘留行动时务必向
被拘留者本人展示载有详细材料的
拘留证明文件,并在获得证实后需立即采取措施将其移送到特定的看守所接受关押,原则上
拘留期限不应超过24个小时。除非遭遇难以通知到被拘留者的
家属,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一旦源于前述的通知困难的情况得以解决,必须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据此,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间应接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保护,确保他们绝不会面临无缘由的欺凌与侵犯。假如被拘留者在此期间遭遇到任何不当的待遇甚至虐待行为,那么这些举动无疑是对上述法律条款的公然违背,同时还可能侵犯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针对
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行的明确规定。因此,被拘留者在
刑事拘留期间理应得到公正且合理的对待和保护,确保他们不会遭受无端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