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范的第九十六条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在进行取保候审执行工作中,若需变更其
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守如下步骤开展:首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环节过程中,如察觉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采取之
强制措施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应当立即予以取消或调整。其次,公安机关在释放已实施
逮捕措施之人或做出有关逮捕措施之改变前,必须先通知原授权批准实施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知晓。再次,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所采取的
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他们有权提出解除该等强制措施的请求。最后,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收到此类请求之后,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是否符合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决策。同时,如果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应当迅速通知相关
当事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上各步骤均须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整个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