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中的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强奸罪的
起诉时效时长主要依据其法定最高
刑事责任来决定。若对
犯罪人判处的最高
法定刑是较轻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他的
追诉时效就是五年;如果最高法定刑在五年到十年之间,相应的追诉时效就设定为十年;而若是对犯罪人判处的最高法定刑涵盖了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他的追诉时效就应当设定为十五年;若最高判决的
刑罚乃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这个时候其追诉时效则设立为二十年。若是到了二十年以后犯罪人仍认为有必要对已有的行为进行
追责的话,便需向上方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具体核准。因此可见,针对强奸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由五年至二十年不等,实际情况都要以该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事责任作为依据。一旦高于追诉时效期限的强奸罪案件,将不在被法律系统所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