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凡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犯罪的被告人,在其
刑罚执行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管
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抑或是具备
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猥亵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之一,倘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满足上述
减刑条件,从理论层面而言,是完全有资格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仍须视具体案件情况及监狱方面的评估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