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收到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结论。假如他们认为不能够对某些
强制措施进行变更,那么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解释拒绝变更的原因。因此,涉及到取保候审的申请,相关机构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天之内确定是否批准,并且对申请者进行通报。若决定不批准取保候审,亦需要针对申请人阐述拒绝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