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侵占
犯罪行为的被告方若未能按时接收
传票出庭受审,
司法机关有权采用强制手段将其带到法庭之上。若被告方故意逃避审判或在已经抵达法庭之后又拒绝对相关事实或
证据做出陈述,则可依法进行训诫;若
情节严重者,需经过院长批准,方可实施十日以下的
拘留措施。如被
处罚人对此类拘留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此期间,拘留决定仍应继续执行,不得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