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申请之后,理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即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做出裁定。因此,对于取保候审方面的申请,检察院通常会在收到相应文件之日起的三个工作之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若检察院未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相关情况,同时详细阐述拒绝变更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