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拥有广泛的
犯罪主体,包括所有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抱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采用欺骗手法使对方
当事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获取他们财产的自然人或团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的
法规,这类
犯罪行为发生的主体并不单一,可以涵盖个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社会组织。而在
并购交易的环境下,涉及到的潜在犯罪主体则更加多元,例如并购的购买者、被收购对象的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咨询公司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